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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dlzrd.gov.cn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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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描述: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州人大常委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由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主任主持州人大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和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做好州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州人大常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州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会议的方式议事,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州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州长的个别任免;在州长和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州人民政府、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根据州长的提名,决定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任免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三)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州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州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四)在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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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G标签:大理州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