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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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站描述: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91年11月,是三亚市的地方审判机关,下辖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办公区位于天涯区海田路1号,设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等18个部门,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14名,工勤事业编9名。 注:数据截止2025年12月15日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四)审理不服三亚市两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而又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外省、市同级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赔偿案件。 (八)监督、指导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九)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解决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 (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两级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 (十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依照职权管理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三)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工作,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四)负责全市法院的督察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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